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工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通过后,由区畜牧兽医局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麻章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麻章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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