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
(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二)对需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该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部项目质量检验证明的原件;
2、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资料;
3、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其主要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全文3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