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时间:2023-08-16 19:41:01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属于利益,只属于中性新闻。一般来说,这种做法表明股东需要钱,但是不想出售股票(控股股东的股票在期限内的情况下,因为该股票还没有到期),所以通过股票当铺回购交易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融资获得现金。一般来说,这些当铺回购有期限,回购期限到期时必须用现金回购相关股票,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该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双方约定)。但是,在回购期间,相关当铺的股价大幅大幅下跌,相关当铺的股票价值达不到当铺维持最低资产价值的要求时,一般这些当铺回购交易要求融资者追加相关当铺的资产作为当铺,如果不能立即追加,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合同。当时当铺的资金借出者有权出售股票变更或变更该股票的所有权(具体看相关回购回购协定)

质押式回购的分类

(一)标准券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可见,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也可以说,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二)债券回购标准

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以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种种局限,实现了债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债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三)标准品种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刚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其品种的设置是非标准化的。当时两地交易所都是针对具体券种,分别按不同回购期限来设置回购交易品种的。从当时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国债市场品种单一,在数量和期限结构上远远不能同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因而对具体券种开办回购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随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的扩大、品种的丰富及发行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出现少数品种交投集中而有些券种备受冷落的局面。而且,以券融资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体券种的库存是有限的,这也直接限制了回购交易的开展和回购成交量的扩大。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4年9月、1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回购设置单独的标准券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库并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六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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