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无法被定义为积极的利好消息,只能视为一种相对中性的情况。

通常而言,这类行动意味着公司的股东需要运用资金,然而他们并不希望因此出售自己手上的股份以变现(请特别注意,除非该公司的主要持股股东的股份正处在限制转让期间,其原因在于尚未达到可以公开交易的规定时间)。
通过采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层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所需的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质押式回购业务往往都具有一定的期限,并且当回购期满时,有关的股票必须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赎回,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回购融资利息。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