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对被申请人潘某、赵某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银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该院依据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办结的首个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4年1月8日,该银行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海州区一处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后,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利息,还离开港城返回了老家。银行催收无果,遂向海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查明案件事实,认为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遂作出如上终审裁定。
法官点评:新民诉法虽然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但是实务中如何操作并无具体实施细则,2015年2月4日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根据新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既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又促成了当事人权利的早日实现,为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开拓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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