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时间:2023-07-16 09:10:24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病价工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公司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是按照医疗期来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劳动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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