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后,如果投诉内容属实,劳动局将到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佩戴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人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节复杂的,经当事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劳动监察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2。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守。劳动监察对象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但是,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劳动监察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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