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职工,才能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评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评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评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二)申请手续: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评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评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缴交评定费;
(三)评定时间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评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
安排评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评定结论。
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尙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评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
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四)组织评定
1、实行当面评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评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评定,被评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评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评定组专家参加,评定结果由3位评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评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评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五)评定结果
1、评定结果在评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评定人单位、被评定人本人领龋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评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重新评定
1、申请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评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评定。省劳鉴委的评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七)复查评定:自劳动能力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评定。
(八)注意事项
1、以上事项请在上午前来办理,下午安排评定工作及处理内部业务,恕不对外接待。
2、有关工伤待遇等问题请向医疗工伤处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咨询。
3、办理残疾证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有关事项请向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咨询。
4、工伤指定医院有:厦门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含海沧医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市中医医院、开元区医院、思明区医院、湖里区医院、集美区医院、杏林区医院、同安区医院、同安中医院、海军闽海医院、仙岳医院(精神科疾病)、厦门眼科中心(眼科)、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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