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交。《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此外,在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应当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可见,破产企业在清算后如有欠税时,不需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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