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确定担保合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2.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3.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二、担保合同效力可以另行约定吗
担保合同效力不可以另行约定。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随之无效。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三、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
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
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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