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下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1.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使用代位追偿;
2.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3.交通事故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二、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车险代位追偿权纠纷诉讼时间有多长
是代位求偿权,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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