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设立和职责内容
时间:2023-07-05 15:35:30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设立监护人的方式:

1、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2、指定监护是指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机关指定的监护人;

3、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可以全权委托,也可以限权委托。前者委托祖父母顾祖父母或配偶照顾精神病人;后者委托子女到寄宿学校、幼儿园等。

监护人的设立的情况

更换法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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