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先证后证的原则,设立公司向工商局提交的材料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自然人股东签署;3、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和推荐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应当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署;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
4。股东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证明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书(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署,法人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7。房屋使用证明;(自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房产管理部门证明复印件或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以饭店为出租人的,发给《饭店经营许可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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