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帮朋友洗钱不会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如果要构成洗钱罪的,在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到是犯罪还帮助洗钱。依据《刑法》规定,凡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洗钱罪的客体
洗钱罪到底侵害了什么或者说洗钱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哪种法益本文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来说,洗钱罪不但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对司法机关追缴上游犯罪的工作造成了障碍。因此洗钱罪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
(二)洗钱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罪在客观上就是表现为通过金融手段,将非法所得伪装成合法收入。洗钱行为实施者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因为洗钱行为本身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洗钱行为的犯罪分子可以说是“很专业的”。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不仅仅限于通过金融手段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
(三)洗钱罪的主体
洗钱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目前的立法趋势是洗钱罪也可以有单位犯罪。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已经有所明确。本文认为,明确洗钱罪的单位犯罪是有必要的,因为洗钱行为不仅仅自然人可以实施,单位也可以实施。不过需要理解的是,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共同决策下进行的,而且应该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所关联。可见,我国的立法趋势是在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方面有所扩大,这必将对打击洗钱犯罪产生经济的效果。
我国在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主体能否同一的问题上,法无明文规定,又无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否定说认为,从新刑法对洗钱罪的主体本意而言,其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获得财产后,自然要对之进行清洗,使之成为合法的财产,这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具有“阻却责任”的性质,自然不能独立成罪。肯定说认为,洗钱犯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人。洗钱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先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再直接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没有参与获取赃款的过程,只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本文认为第一种说法较为合理,因为既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可见刑法是将两者区别对待的,否则刑法区分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也就没有了意义。
(四)洗钱罪的主观要件
从洗钱行为的外观来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应该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洗钱罪目的性很强,同时存在很高的技术性,洗钱的手段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此过失不能构成洗钱罪。那么,洗钱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本文认为当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洗钱罪的危害后果,而积极为之。所谓的间接故意是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的出现,在洗钱行为中是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形的。洗钱行为的实施者都会积极地、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以获得违法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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