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审查的结果有以下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批准;
2、原判被告死刑适当,但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批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批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批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批准,撤销原判决,发回复审。
根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程序和死刑审查程序有哪些
二审程序和死刑审查程序有以下四点:
1、审判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审查程序审理判决或裁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未生效,后者为死刑判决或裁定未生效;
2、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审查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和裁定的法院主动提交;
3、提出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由上诉人提出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可以表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要求认为一审判决和裁定确实有错误。死刑审查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申请判处死刑的一审或者二审;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的程序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审查程序本质上是一种积极的申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处死刑或者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具有审批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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