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家汽车公司的待售奔-驰被抢后行驶4000余公里,才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被追回,但变成了旧车的奔-驰的价值已大打折扣,承保的**洋保险公司拒绝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保险纠纷,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有关的监督部门又该做些什么?被抢奔-驰右大灯下方刮痕被抢奔-驰引出理赔申请2003年9月5日凌晨,几名盗贼潜入****公司皇姑店内,将店内两名更夫捆绑并捂住嘴后,抢走了店内最贵的奔-驰S500一辆。此事发生后,**公司立即报警,并通知了**洋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该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调查情况。此后,**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将相关手续交给了保险公司。事隔47天后,此案告破,被抢的那辆奔-驰车也被追回,但车已被撞坏,右后轮被更换,右前轮车毂部位出现磨损,前面的漆也发生破损,更主要的是,车已行驶了4971公里。在盗抢案发生前,**公司已对其被抢的皇姑店的财产在**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了财险的基本险,并附加盗抢险。在保单中明确规定盗窃险只承保店内整车。2003年10月30日,负责侦破此案的沈阳市刑警支队专案三大队委托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的奔-驰车原值进行价格鉴定为165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10日,**公司再次通过公安部门委托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损坏程度对该车的现值进行价格鉴定为105万元人民币。“直接损失”认定起争议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放置场所内,由于遭受外来有明显盗、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然而就是在对于“直接损失”的认定上,当事双方存在很大争议。**公司认为,其遭受的直接损失就是奔-驰车因盗抢变成二手车而给其销售带来的降价损失,具体说就是两次价格认定的差额60万元,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由双方共同拍卖此车,由保险公司赔偿拍卖额与原值的差额;二是由保险公司按原值赔偿,车则由保险公司收回。而**公司则认为,只能赔偿车辆损毁或污损的修复费用。****公司理赔中心副经理白-凯表示,按照有关保险条款规定,对于盗抢险,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因盗抢而给承保人带来的直接损失,他认为,奔-驰新车被盗抢后变成二手车带来的降价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但他也承认,这是一种损失,至于是什么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确认,总之不是直接损失。对于**公司提出的里程表上显示的4000多公里行驶里程,如何能让其变回0,白-凯不予做答。对**公司的赔偿意见,**公司董事长李-钦表示很愤怒,他认为奔-驰车因为盗抢已经变成了行驶4000多公里的二手车,不可能按新车原值出售,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更有两次权威部门的价格认定也确认了60万元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对由于盗窃造成的60万元损失进行赔偿。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明认为,投保人的奔-驰车投保的是财产险的盗抢险,保的是商品价值,并不同于汽车实际使用者投保的车险,因此,**公司按照车险标准只承担损毁或污损的修复费用是不合理的,而应赔偿实际商品价值损失。目前,这辆被追回的奔-驰车还停在公安局的院子里,****公司要求**公司先将汽车领回,而**公司则坚持在没有达成一致的赔付意见之前不领回奔-驰车。发挥监督部门职能是解决问题之道据了解,象这类保险赔付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是在理赔期限上,有的是在理赔数额上,而大多数纠纷当事双方都是各执一词。然而不管怎样,做为投保人当初投保的目的就是回避风险,而发生了风险后,损失得不到赔偿确实是让人窝火。与保险公司比起来,投保企业属于弱势,因此保险公司在这类相关法规规定不清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照顾投保人的利益,这样的观点在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群众中颇有市场。而**公司董事长李-钦表示,做为投保方,自己的企业也是特殊的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维护。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负责财险工作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认为,因为投保人投保的财险对象是商品车使得此案比较特殊,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如果接到请求,可以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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