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二)申报条件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证过户。
2、二手房屋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证过户。
3、经相关部门验收并批准上市销售的商品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三)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窗口处领取并填写)。
2、土地登记申请人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未婚证明、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代理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事项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原土地证书或其它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4、房屋转让或分配、安置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后的房产证)及档案资料复印件;土地坐落地址与房产坐落不一致的,提供社区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中规划用途与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时,需提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或依据。
6、宗地图。
7、土地权属变更完税确认表。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填写《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达州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窗口土地登记受理通知书》。
3、审批:7个工作日内,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对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整理、规范装订,提出初步建议意见报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查。经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查准予确认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按照授权委托,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告知其权利。
4、办结: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签章、登记、发证、存档工作。属于整宗地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川价费[2004]172号、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达市府发[2004]39号、达市发改审[2012]45号。
2、收费标准:按川价费[2004]172号、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达市府发[2004]39号、达市发改审[2012]4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工本费和调查及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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