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有:
1、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2、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
3、构成犯罪,不需要逮捕,检察院不得批准逮捕;
4、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的、合法的、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学生。有悔罪的表现。家庭、学校或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有监护和帮助教育的条件;
6、75岁以上的老人;
7、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怎么处理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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