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重整的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破产清算则是让没有挽救希望和生存价值的企业退出市场。
2、破产重整的申请时间更为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破产重整企业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可以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而破产清算情形下,管理人只能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可采取的措施较少。
律师补充: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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