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不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时间:2023-06-15 01:30:32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的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票据保证的分类

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为单纯保证;保证附带限制性条件的,为不单纯保证。《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而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和法律制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保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属性是保证的本质特性,即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这种从属性根据中国学者的归纳,主要表现为:保证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保证的范围与强度原则上以主债务为限,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各国民法一般都有此要求;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保证债务随主债务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一般都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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