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和流程
1.立案
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结案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如未履行,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哪个管用
两者的功能作用不一样,各自有各自的作用。主要区别包括:第一,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第二,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第三,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
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是什么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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