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患重度精神病可否将财产留给儿子抚养
时间:2023-03-07 11:31:13 1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女儿患重度精神病不可以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要为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一、民法典规定遗产可以全部给某一位继承人吗

遗产可以全部给某一位继承人。但必须满足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无效。

二、遗嘱公证后可以直接继承吗?

1、仅凭遗嘱公证书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员说,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

2、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询问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例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就是重要的一类人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三、什么情况下遗嘱部分无效

(一)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部分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司法实践中认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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