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决定开放黑龙江省的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的珲春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满州里市以来,国务院又先后开放了广西壮族治区的凭祥、东兴,云南省的畹町、瑞丽、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博乐、塔城等。为了扩大上述地点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发展投资合作、技术交流、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合理利用当地的优势,发展加工制造业和第三产业。
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在税收上对这些地区实行以下优惠的税收政策:
1.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八五期间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及相关技术装备,以及为农产品加工出口和企业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上述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分货物可按我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流转税。
4.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如内联投资者将企业所得利润解回内地,则由投资者所在地加征9%的所得税。八五期间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5.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允许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关税和流转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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