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权创设的社会观念和心理因素基本消失。典权制度的理念根源于自然经济和农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典权制度是伦理法制化的体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关系十分频繁。“出卖祖传财产,羞辱祖先”的传统观念早已消失。此外,出售祖传财产或自己的产业通常是融资和创业所必需的。而且,城乡人口的流动性和迁移性都远远高于农业社会。即使是祖传财产世代居住,情感因素也逐渐被经济利益所取代。典权制度的功能可以被其他现存制度所替代。
对于创始者来说,现代社会金融体系发展迅速,融资渠道多种多样。例如,房地产抵押是一个非常完整和成熟的制度。抵押人不会丧失抵押物的使用权,因此不会降低其偿付能力。对于典当行来说,虽然获得了典当的使用权,但实际意义不大。一是典当价格过高(约为典当价值的50%-80%);二是典当期限不稳定。如果双方对赎回期限没有约定,发起人可以随时要求赎回,但典当人不能拒绝,典当的效用不稳定;三是典当制度本身的缺陷,虽然典当的完善有利于典当行的使用,改进的法律后果无法预料。这容易挫伤典当行的积极性,阻碍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第四,许多典当行订立典当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典当行的使用权,而是为了取得典当行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发起人有赎回权,因此预期利息是不确定的。因此,不难发现,典当行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选择更为便捷灵活的租赁方式来满足自己的用益需求,或者考虑分期付款、银行按揭、回购合同等相对固定的权属来满足自己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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