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按照契约要求进行还款,则贷款方有权在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到期之日起,经过两年时间之后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若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那么贷款方亦可在最后一次分期付款期限届满之后,经过两年时间方可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若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间,贷款方则可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经过两年时间之后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过程中,贷款方需就借贷关系以及借款方所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提供借款合同、资金流转记录、催收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如借款方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贷款方可提供相应的反证或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等手段来证实自身的主张。
若借款方仍坚持拒绝还款,司法机关有权采取资产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贷款方的权益得以实现。
若借款方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机关可直接对该财产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若借款方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贷款方可申请将借款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限制其高额消费行为。
总而言之,在借款方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贷款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借款的追回,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将借款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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