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机构对于其所托养之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若该养老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从而导致被托养者人身权益及财产损失的,那么他们就必须向受害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若这些意外事故属于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且养老机构在此类事故中已经尽力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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