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离退休人员及社会老人要求自费来院养老者,必须经老人家属、本人、养老院三方协议同意,并符合有关条件,签订协议书,方可来院养老疗养。
1、凡来院养老人员,必须持有市级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确定无传染病、精神病等,经院方面视后,由其家属护送入院。
2、入院时,由老人家属交纳押金
(1000)元,每月交纳床位费(视其床的位置而确定)元,伙食费
(400)元,护理费(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300—500元)。
3、为做到老人被服统一,一次性交纳被服费
(300)元。
4、老人在院里看病买药,所需费用,由老人及家属自负,每次均以现金交付。如需转院就医治疗,由院方通知家属,由家属办理住院(医院)手续。院方予以协助。
5、老人住院期间,如健康发生变化,需要专护时,专护费有院方通知其家属,按院方的专护规定交纳专护费(800—1000元)。
6、老人因病自然死亡,由院方通知老人家属来院一同处理后事。院方只能协助做到
(1)给老人净身、穿衣。
(2)护送到太平间。
(3)负责联系运尸车。
(4)给家属提供临时聚集场所等服务。其费用总计500元,有家属负责。
7、老人入院、退院自由。出院时不反还当月的床位费及服务费(住不到半月的扣半月,不到一个月的扣一个月)。并由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如在院养老期间违反院方管理规定,无理取闹,扰乱院方正常工作秩序和老人生活秩序,院方有权将其辞退,家属应无条件领回。
8、凡老人住院期间家属二个月不交纳费用者,院方有权不再收留,由家属来院结算后领回。
9、老人住院期间,出现意外事故,或本人违法行为(包括自杀性行为)等。责任自负,院方不承担责任。
10、本协议书必须经老人本人、家属(单位)盖章签字后生效。以上协议条款,三方同意后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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