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起付线标准
近日,经淄博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意见中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凡当年度已参加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再按照过去20个病种的范围,而是打破病种限制,符合起付标准即可进行报销。
在具体执行上,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对201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新实施意见进行补偿。具体报销比例如下: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在报销结算上,城乡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大病补偿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垫付大病保险费用。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待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标准筹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缴费。
淄博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该意见的实施,稳步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经测算,将新增1.3万余人受益,医保基金多支出7000余万元,进一步减轻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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