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乡居民医保今起并轨大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时间节点
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在城乡医保合并的目标方面,我省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惠及参保居民。
在具体的时间节点上,2014年将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据了解,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且,我省还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到2017年年底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支付限额
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8倍
据了解,我省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各市将按“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等方式筹集基金,并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而在医保待遇方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
我省还提出,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而且,还要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方便就医
医保关系实现异地转接
我省明确,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将由所在市实施就医服务和管理。此外,我省人社部门将制定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协管机制,参保居民在各市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而且,我省还将推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并探索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衔接。记者了解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报销比例
大病报销不低于50%
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方面,我省将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大病补充保险。而且,还将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据了解,大病保险资金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另外,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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