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因私事往来台湾,可向大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户口在肇州县、肇源县、杜蒙县、林甸县四县的居民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申请。
一、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应当由监护人(父母双方是不满十六周岁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或代为办理,并提交监护人同意办理证件的意见;父母离异的,由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作为监护人;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监护人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材料。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人须提供委托书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3、应邀赴台(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4、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负责人在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盖章。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属紧急事由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申请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还居民身份证、注销常住户口。再凭派出所销户证明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赴台证件。
五、关于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前往台湾签注每个20元
多次前往台湾签注每个100元
加注每个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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