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时间:2023-07-05 14:11:08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案件可以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判决。

申请执行案件的费用是多少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

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

万元至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5

%交纳;超过5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1

%交纳。

法律依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如果执行过程中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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