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支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5-05 21:42:51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某支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经委大厦一、六层。

负责人李-宏,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华,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吴*礼,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园21座304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22号。

负责人梁*彬,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谭*平、余-军,均系**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同年2月1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两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华、吴*礼,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诉讼代理人谭*平、余-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3年8月20日,**支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公司和**支公司向其连带赔偿贷款损失本金215925.93元及利息3544.08元(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律师费2194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支行提供了2002年9月6日其直属上级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与**支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002年10月31日“陈*蕾”与**支公司签订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陈*蕾”与**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作为支持其诉称的主要证据。**支公司和**支公司辩称,陈*蕾并没有与本案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所谓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该两份合同是其他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陈*蕾签订的,真正的陈*蕾并不知情,更不是陈*蕾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缺乏有效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不但是无效合同,而且是非法合同,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支公司和**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据申请,一审法院并未就其书面申请作出决定,而以**支公司和**支公司对**支行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为由,确认了**支行起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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