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法民二中字第106号上诉人(原被告)中国佛山市中区分公司**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吉华五路17号。
总监姜丹,经理。诉讼代理人吴丽,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园21座304室。诉讼代理人李华,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支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22号。董事长梁斌。诉讼代理人谭萍、于军为**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7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04年1月17日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04年2月1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华、吴莉,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诉讼代理人谭平、于军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
法院查明:**分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公司连带赔偿贷款本金22元、利息3795.63元(截至2003年4月9日),律师费223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支行提供了2002年9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与**分行签订的《分期付款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黄鹏”与佛山分公司于2002年11月18日签订的个人分期付款购买履约担保保险,以及“黄鹏”与**分公司于2002年11月18日签订的机动车保险汽车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是支持其索赔的主要证据。**分行辩称,黄鹏没有与涉案当事人签订所谓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这两份合同都是由其他贷款诈骗嫌疑人签订的,但黄鹏并不知情,并不是黄鹏的真实意思。这两种合同缺乏最基本的有效合同形式。它不仅是无效合同,而且是非法合同。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予缓刑。**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未对其书面申请作出裁定,但以**分公司对**分公司的起诉事实无异议为由,确认了**分公司的起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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