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时间:2023-05-02 17:24:38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原告):林×鑫,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家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州平北长林大队。委托代理人:丁永浩,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现住佛山市南海区石山街官窑丰园东路北1号农行宿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88号。负责人:彭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立,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元浩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吉华五路9号。负责人:林辉。

委托代理人:高×立,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元浩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岩街69号。上诉人林×鑫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车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2005)南民二处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05年5月20日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林×鑫的委托代理人丁永浩、被上诉人**公司和**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立出席诉讼。案件现已结案。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5月9日,林×鑫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林×鑫为自己的粤y·a4857小面包车向**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船上责任(人身)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金额10000×3座,保险期限为2002年5月10日0:00至2003年5月9日24:00。2003年3月13日,林欣的司机在深圳市宝安区与粤y·a4857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打伤案外人陈彪。深圳市交警支队宝安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后,本案外人陈彪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林×鑫的司机负次要责任。后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本案外人陈彪对事故负有责任*彪童依林*鑫在垫付35621元的基础上,向交警支付了6万元赔偿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解决,调解协议也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后经**公司核准,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73292.42元,**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向林×新支付了赔偿金。林×鑫在赔偿收据上签字确认事实,表明**公司对事故案件的赔偿责任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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