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试行),对违反部队纪律的官兵进行警告处分的,将记录在个人档案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发布,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公布,也可以书面传阅,也可以只向受处分者公布。书面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公告后,《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等相关处分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处罚者应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或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1)根据事实适当处罚;(二)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部队伤残存有档案吗
有的。根据《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具体集中存放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伤残抚恤人员归档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具体整理方法可以参考本办法附件二,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九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当事人初次认定或者申请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直至永久。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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