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加强审查、把好程序启动关。严格审查、准确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特别注意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二个条件: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在实体审查时,做到多角度全方位审查事实、证据,既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充分的一面,又仔细核实证明其无罪及罪轻的证据,在详细比较论证之后决定是否启动简易程序。
有针对性的制作审查报告。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虽然可以比普通程序案件较省略,但该院公诉部门要求做到重点阐述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即简单案件采取一事一证方式,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则采用分类或分罪组合证据方式,将每类案件事实或每种罪与证据相对应进行组合排列,对证据可简单列举,但对定罪必须全面剖析、环环论证,从而达到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规范提出量刑建议。在简易程序案件提起公诉时,该院公诉部门均提出《量刑建议书》,规范法律文书,在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注重阐明具体量刑建议及相关理由、证据。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底以来,该院共计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0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30件,无一改变案件审理程序;该院提出《量刑建议书》30件,法院均予以采纳,法院判决采纳率达100%。
加强判决文书审查。在收到判决书后,重点查找法庭审判的漏洞,如认定事实和罪名是否正确,同案犯间的刑罚是否平衡,量刑证据是否发生变化等等。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简易程序案件主要的4类抗诉点:即量刑、刑种适用不当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定不当的;法院定性有错误,致使量刑畸重的;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过总结、提炼经验,帮助案件承办人在审查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文书中找准抗诉点,强化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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