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顾某合伙做废品收购生意,几个月前,在从一家公司装废旧钢铁时,顾某不慎从卡车上滑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家人提出要我承担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一半赔偿责任,但顾某摔倒是他自己不小心所致,我并没有过错,我最多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他部分损失。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乔正广
乔正广读者: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事务中受伤,其他成员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你与顾某之间是一种个人合伙关系,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合伙人共谋利益、共担风险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事务中可能出现的如成员受伤等情况,因为合伙人从事合伙事务的行为,是为全体合伙成员谋取利益,如果合伙成员受伤后,在没有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这一风险,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民他字第57号批复中对此有明确批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就与此批复相符,但你承担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补偿数额的多少,可以由你们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结合你的经济状况和在合伙中的受益多少等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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