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I)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主要营业场所的位置(3)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4)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指定合伙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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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同等权利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指定的代表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单独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当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项的执行,撤销权:如果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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