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无管辖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进行。”p>请特别注意:“法律另有规定”。首先,它是指在实体法上被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不需要侦查,可以直接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这是自诉案件的情况。二是指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种情况包括: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查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3。军队安全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的军队内部案件
4。罪犯在监狱犯罪,由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点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较为适宜,案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一系列跨地区的机动车盗窃、抢劫案件,由初步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由列车乘务员客运警察队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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