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函字(2007)6号《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是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对下属部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行政机关内部批复文件,在形式上是针对下属部门的申请作出的,属内部行政行为。该批准行为是政府对工作部门作出的内部命令行为,它发生在行政权运行体系之内,不对外发生效力,其作用对象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而不是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原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原告接到的对外发生效力的通知是兰房字(2007)75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原告不服应当以市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市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没有超出《裁决书》确定的原告履行义务的范围,是裁决书的后续行为,没有直接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影响,将市政府列为被告显然属于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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