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杭州市辖区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以下简称所外执行),是指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批准,不在劳动教养场所内实行劳动教养,而由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中违法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所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一)有特殊技术专长,因科研、教学、经营、生产需要,离不开岗位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必须由被劳动教养人料理的;
(三)初犯、偶犯,情节尚属轻微,且平时表现较好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所外执行的。
第五条所外执行,须由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在单位、亲属或监护人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劳教委批准。
第六条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教育管理,并将帮教任务落实到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组织该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基层治保组织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成立帮教小组,做好日常的监督帮教工作。帮教小组应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有关教育改造等内容,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其它方面的教育,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
关联法规:
第七条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令,不得有违法行为;
(二)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有益社会的活动;
(三)服从帮教,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汇报表现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三日以上,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请、销假。
第八条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间,其行为转变显著、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按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给予表彰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关联法规:
第九条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劳教委批准,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情节严重的并可同时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一)隐瞒违法犯罪行为或重新违法犯罪,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破坏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不服从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帮教小组管理教育,拒绝帮教改造的;
(四)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无特殊情形离开居住地或单位一个月以上的;
(五)其它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十条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向市劳教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可由劳动教养人员本人、亲属、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全部退回保证金,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予以没收。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限内的表现由帮教小组评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市劳教委审定。
第十二条所外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符合解除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写出总结,当地公安机关填写《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解教呈批表》,报市劳教委审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