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工程范围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二)办理招标须具有下列文件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招标申请书
招标文件
标底文件
施工图纸
(三)招标工作程序
1.由招标单位按规定到市或区、县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2.持市或区、县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王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申请。
3.按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向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同时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4.向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的投标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5.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并组织踏勘现场。
6.编制标底文件,报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
7.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8.接收投标企业送达的投标书。
9.召开开标会议。
10.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表报请市或区、县招标办审批。
11.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2.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13.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式文本,到市或区、县招标办缴纳招投标管理费。
(四)各项工作期限
1.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召开开标会议止,一般工程为10--20天,大中型工程为20天以上。
2.市、区县标办核准标底文件一般为15天,技术复杂工程为20天。
招标方式的确定、标底文件的编制、投标书的赞制、开标、评标、决标等均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逐步按照招标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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