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规范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提出宣告其破产之申请。
所谓“清偿不能”,即是指债主提出的,到期需偿付的债务,由于债务人失去债务清偿的能力,导致无法偿付的客观经济现象。
这一现象在法律层面上又被称为无法支付或者支付不能的情形。
债权人依照上述规定正式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司法机关递交一系列的必备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产生事实的具体细节和相关证据;
(2)债权人自身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3)关于债务人最近的工商注册名录信息;
(4)债权类型、金额以及是否附带任何比例的财产担保(如有需要,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示证明)等重要情况;
(5)能够充分证明债权明确无任何争议的相关证据,来自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
(6)可以表明债务人不能偿还满足到期这一条件的所有债务的相关证明;
(7)详细记录有关债务人办公场所的位置、主要负责人的联络方式以及各种财物线索的相关信息。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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