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困难户的户、人口、居住面积的计算。
户数的计算,具有居住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又有与户口居住地相一致的合法承租公、私房证明(租簿)的为一户;一个租簿内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户的(以本址分户户口簿为准),以各户人数的的总和计算人均居住面积,如在统一计算上和本分户实际居住上均符合居住上均符合条件的,该分户可作一户计算,住自有住房的,凭产权证的核定面积和户口簿人数进行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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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况可作实住人口计算:
(1)夫妻一方户口在市区以外的,按两人计算;
(2)原属该户人员,困服兵役、劳教、服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户口的;
(3)1994年5月1日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元宝确需入户的人员,按实际增减人数计算。
2、挂搭户口在本市,而另有常住地的人员,不能作实住人口计算。
3、无厨房房,在居室内做饭的,可以居住面积中扣除2m2后再计算居住面积。
4、一个户口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二、申报核查方法按申报人工作单位进行申报核查的实施。
1、申报人属无业或行业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已退休的,向原退休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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