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3-11-11 22:20:05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意味着要管理好库存现金。同时,出纳人员还需要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编制日报表。在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时,出纳人员需要复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对于重大开支项目,出纳人员还需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意味着要管理好库存现金。具体来说,需要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现金被盗用或丢失。同时,还需要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是保障企业财务安全的重要措施。掌握每天库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缴银行。如发生超库存罚款时,如因出纳未及时将超额现金存入银行造成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2)不准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从银行套取现金支出。也不准转账支票向职工支付奖金、奖品的办法,逃避现金管理的监督。

(3)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贪污挪用现金。

(4)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开出空头支票发生的罚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5)出纳人员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6)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多头开户,逃避经济监督。

2.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1)根据会计审核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经出纳人员复核后,才能办理现金收支及银行结算业务。复核主要是核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复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2)收付款业务办理完毕,要及时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防止重付或漏付。

(3)开错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或其他联页一起保存。支票遗失,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

(4)对重大开支项目,如固定资产更新创造、安装工程款的支出等,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5)涉及外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构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3.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编制日报表

(1)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步顺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终了应结算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如发现短缺或溢余,应立即查找原因,做到账实相符,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2)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月份终了,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的余额调节相符。出现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调整。

对于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部门需要掌握每天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的,还应于每天终了,根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

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管理

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管理制度,明确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的编制、复核、登记、报告等职责和要求,确保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和发生额,以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管理。

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管理。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是保障企业财务安全的重要措施。出纳人员应掌握每天库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缴银行。同时,出纳人员不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从银行套取现金支出,也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在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时,出纳人员需根据会计审核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经复核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对支票进行加盖“作废”戳记和保存。此外,出纳人员还需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编制日报表。在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管理方面,公司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编制、复核、登记、报告等职责和要求,确保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出纳人员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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