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抢劫案二审,主从犯、自首)
时间:2023-06-11 14:12:44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XXX抢劫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受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XXX抢劫案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明显的错误是:没有认定XXX自首情节;没有分清共同犯罪中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一、关于自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自首。形迹可疑型自首是司法机关在没有掌握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证据、线索之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证据对被怀疑人进行盘问、调查或教育,被怀疑人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一种法律拟制的投案自首。其构成要件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如实交代罪行。XXX等3被告人低价出售手机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他们主动如实交代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认为3被告人人赃俱获,无法抵赖,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形迹可疑者接受盘查,人赃俱获并不能否定3被告人的自首性质。自首的立法精神之一是将节约司法效率包括在内的,只要有助于查清案件,把握侦查方向,都应当认定为自首。XXX主动交代的行为,节约了警方的侦查成本,符合最高院关于自首解释中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自首的立法本意,对被告人XXX应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关于主从犯划分问题

从案卷材料不难看出:XXX在本案中自始至终都起着组织、领导和指挥作用,无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深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都应定为主犯;而XX、XXX、XX则明显属于从犯。一审判决中也认定被告人XXX系犯意提起者及纠集者,且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作用最大,被告人XXX、XXX作用次之。一审判决最后却不分主从犯是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与XXX主、从关系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的情节上看出:

1、从犯意的提出看:

犯意的提出者是XXX,他提出去抢手机店,XXX没有参与策划。

2、从抢劫手机的整个过程看:

犯罪场所的熟悉、犯罪工具的准备、实施犯罪时的具体分工都是XXX一手安排的。整个过程均明显由XXX进行组织、领导和指挥,而XXX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具体细节是直接插手的,他只是按照XXX的既定安排行事即可。

3、从销赃看:

抢得手机后,XXX被XXX安排去卖手机,XXX把卖得的手机款都交给了XXX,XXX没有将赃款分给XXX等人,XXX也没有提出要分得款物。

因此,XXX应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应认定被告人XXX系自首,且系共同犯罪的从犯,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认定,对被告人XXX予以从宽处罚。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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