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
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
、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
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
场发育程度确定。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
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
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
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
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生
案。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
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②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③绿化
管理费;④清洁卫生费;⑤保安费;⑥办公费;⑦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⑧法定税费。其中第②项和第⑥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
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
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
文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
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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