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河口镇清湖村费家自然村村民费某,因多次扰乱单位秩序,被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裁决劳动教养一年。
2008年11月25日,费某因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天安门公安分局训诫;2008年12月1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09年3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09年10月31日上午8时许,又在市汽运建筑工程公司新建的位于县城城西的新汽车站工地阻碍该单位正常施工。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费某劳动教养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