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漏电新郎丧命商家赔偿近46万元
时间:2023-06-04 18:22:36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李继远通讯员梁颖韦文举

新婚刚刚一个多月,新郎便因电热水器漏电,在洗澡时被电击身亡。原来,上门安装电热水器的某电器超市安装有问题。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某电器超市业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458606元。

新婚燕尔突遭横祸

2008年12月21日晚上约7时30分,家住岑溪市岑城镇的张华(化名)在自家的卫生间内使用新买不久的电热水器洗澡。约5分钟后,在卧室的妻子高兰(化名)突然听见丈夫高喊:“热水器漏电,救命!”高兰赶紧跑过去,用力推开没有反锁的门。

眼前的情形把高兰吓出一身冷汗:只见丈夫倒在卫生间的地上,手里还拿着电热水器的喷头,全身正不停地抽搐。高兰一时急得慌了神,她一边拿扫把试图拨掉丈夫手里的电热水器喷头,一边大喊:“救命……救命……”住在他们家楼上的张华大哥听见喊声,马上冲下来,迅速关掉电闸,和高兰一起把张华从卫生间抬出来,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虽然岑溪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施救,但最终未能挽留张华的生命。医院初步诊断张华被电击死亡。

高兰无法接受新婚丈夫已经离开的事实,她这时已经怀上了张华的孩子。上个月11日,张华和高兰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前3天,张华在县城某电器超市,以6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并由电器超市派人上门将电热水器安装在张华和高兰的新婚住房里。谁也没想到,这刚用了一个多月的电热水器竟让年轻的张华失去了生命。

商家安装不当电热水器漏电

年轻的妻子失去了新婚的丈夫,孩子还没出世就失去了自己的父亲。这一悲剧到底是怎样造成的?

为了给张华讨个说法,高兰和丈夫的家人申请对张华的死因进行鉴定。2009年1月4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检验鉴定意见书:“张华的死亡符合电击所致的死亡。”

电热水器为何会致人死亡?为了解开这一疑团,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岑溪市岑城镇法律服务所的委托,对涉案的电热水器进行质量鉴定。2009年3月6日,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出鉴定报告,认为涉案电热水器在供电线路正常的情况下,其所检项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但电源排插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现场条件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要求,不应进行电热水器的安装。

2009年4月24日,高兰和张华的父母将电热水器的销售安装商家某电器超市业主,以及该电热水器的批发商、生产商一起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对张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华妻子、父母一方提供的死亡通知书、死因检验鉴定意见书以及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了受害人张华住宅楼内存在未装漏电保护器,卫生间内零线和火线接反,配电线路接地电阻过高等供电线路铺设及电源排插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条件,在此情况下涉案某电器超市本不应该为消费者张华安装电热水器。

法院一审判决:上门安装电热水器的某电器超市业主,赔偿给张华的父母、妻子以及刚出生没多久的女儿,因张华被电击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8606元。涉案热水器的批发商和生产商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器超市不服一审判决,2010年1月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张华住宅内的供电线路存在隐患,又私自将电热水器接电使用,且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插连接电热水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终审:超市业主负全责

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电器超市派人上门安装电热水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电器超市业主上诉认为超市只是应张华要求把电热水器装挂在卫生间的墙上,是张华私自将电热水器接电使用,超市这一主张,依据不足,中院不予采纳。

根据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鉴定结论,事故现场的条件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要求,电器超市本不应该进行电热水器的安装。但是,电器超市的安装人员不仅没有检查张华家的电源、插排、电线等是否满足待装热水器的要求,更没有将事故现场不能满足待装电热水器安装要求的情况明确告知张华,而是继续给张华安装电热水器。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电器超市违反有关规定安装电热水器,是导致张华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被电击死亡的直接原因,并判决电器超市业主对张华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中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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