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是否能起诉进行鉴定的医学会?
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进行鉴定。但医学会作为公益性的法人团体,对其鉴定不服,是不可以直接起诉的。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已作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注意,这里的15日,是从当事人收到鉴定结论的次日起开始起算,而不是从收到鉴定结论的当日开始起算。
2、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哪个更应当作为证据被采纳?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方面的不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可信程度不同。比较这两种鉴定,从程序方面来讲,司法鉴定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其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环节与依据,而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并不一定予以采纳,质证的结果则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效力。而司法鉴定则是司法机关公断医疗纠纷案件的常规程序,更具效力。
3、医学会单方中止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医学会是可以中止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的。当然当这些条件不存在时,医学会就相应的没有了中止的理由,应当继续进行鉴定。
4、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配合,该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4款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作为纠纷的当事人之一,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对医学会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